《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鏊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来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IO克以上不满5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删、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追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晶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指出本法所称的毒晶,是指鸦片、海洛困、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